这部分是拉比以实玛利(Rabbi Yishmael)的贝莱塔(希伯来语中读作Beraita,指密释纳时代未收录在《密释纳》中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拉比解经)选自利未记相关的犹太律法解经书(Sifra),被编排在祈祷书中妥拉、《密释纳》及《塔木德》的引文之后。

在贝莱塔中,拉比以实玛利系统陈述了阐释妥拉的十三原则(Middot),为阐释利未记作了铺垫。大部分对犹太律法的注解都依据该原则。《塔木德》追溯妥拉中各种律法的来源时经常引用该原则,包括妥拉中明确提到的以及隐含的律法,或是由这十三条原则推论出来的律法。

我们应该记住,妥拉,即圣经前五卷书摩西五经,是神启示摩西写下并赐给犹太人的,被称为书面妥拉(Torah Shebiktav,即成文法),神把书面妥拉连同其解读一同透过摩西传达给了犹太人。换言之,神将口传妥拉(Torah Shebe’al Peh,口传法)与传统(Masorah)一并交给了摩西。口传妥拉并非由摩西写下,而是摩西在西奈山领受口传给约书亚,约书亚传众长老,众长老传众先知,众先知则传之于大议会众成员,再传给了众塔纳—— 解释口传法(《密释纳》)的先哲。在塔纳最后一代,口传法由拉比犹大·哈纳西(Yehudah HaNassi)以六卷《密释纳》的形式整理记录了下来。后来塔纳的弟子(阿摩拉,Amoraim)及后代妥拉学者群体(拉巴南·斯布莱,Rabbanan Seburai)解释了《密释纳》。以上所有关于《密释纳》的知识汇总就被称为《革马拉》(Gemara),它和 《密释纳》一同组成了《塔木德》。包括《巴比伦塔木德》《耶路撒冷塔木德》《米德拉什》等口传法被书写下来以后依然被称为口传妥以此区别于书面妥拉。

因此,十三条原则是摩西以来代代相传的口传法的一部分。拉比以实玛利只是将其进行了系统阐述、定义并总结。以下是这十三条原则及其简要解释。

1

以小推大,反之亦然。

简单的例子:摩西对神说,“以色列人尚且不听我的话,法老怎肯听我这拙口笨舌的人呢?” 1 拉什(Rashi - Rabbi Solomon ben Isaac)对这节经文做了阐释,妥拉中有十个有关此原则实例2

这项原则的实际运用基于妥拉经文3 ,当谈到米利暗诽谤其弟弟摩西所受的惩罚——“她父亲若吐唾沫在她脸上,她岂不蒙羞七天吗?现在要把她在营外关锁七天,然后才可以领她进来。惹怒神更是如此4 。”依此推论,米利暗将承受至少双倍的惩罚,就是被驱逐营外十四天。然而神只让她被放逐七天。妥拉教导我们,应用第一条原则,这种推论必须限于原始前提:不多不少,不偏不倚。换言之,若律法在一个较不严重的案例中如此,那么在更严重的例子里,律法自然不会更宽但也不更严。

同样的原则适用于相反的情况。在较严重的情况下,妥拉给予一定宽大处理,我们就可以推论,这份宽容也可以应用在一个情况较不严重的案例里,不多不少1

2

根据妥拉中两处不同经文中字句的相似性进行推断。妥拉的两个不同案例中若有相同或类似表述则表明两者存在类比,彼此相铺相成。例如——“不可像异教徒把额上头发剃光以示哀悼”5 。还有类似禁令——“祭司不可使头光秃”6 。这两种情况下,都使用了“光头”(קרחה)的字眼。根据传统,这个例子可以应用第二条原则推论出,这项禁令针对祭司头上所有部分,且普通犹太人也必须遵守;祭司也要遵守普通犹太人哀悼逝者的禁令。我们强调“依据传统”,是因为这些原则只能按照传统,而不能被随意使用。

3

建立先例或一般原则,以推广到类似案例。例如,妥拉允许逾越节时预备食物7 。由于逾越节是第一个朝圣节日,因此成为犹太节期是否允许预备食物的先例。

上述原则可能基于一处或两处经文。关于身体缺陷或畸形的律法便基于两处经文,其中一处规定有身体缺陷的祭司不得在圣殿服事8 ,另一处详细规定了有缺陷的动物不能作祭品9 。因此只要妥拉提到“缺陷”一词,无论涉及动物还是人,这些经文都被一同参考来判定构成“缺陷”的因素。

4

一般原则适用于受限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情况。例如,经上写道, “你们中间若有人献供物给主,要从牲畜(原文“兽类”)中献牛羊为供物10 。”“兽类”是通用术语,包括符合犹太教规的野生动物。但通用术语“兽类”后面跟着具体的细节,即“牛羊”,因此野生动物被排除,不可用作祭品。

5

个别到普遍。在此情况下,一般范畴决定包括的内容。例如归还失物的条例。经上记着,“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不理11 。”这些是排他的特定类别。然而,文本继续道:“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则是一个原则性声明,使之成为归还任何可以识别失主的失物的诫命。

6

先是一般范畴,再是特例,然后是一般范畴。这里的特例不是排他性的(如第4条),但被视为集合范畴,包括具有相似特征的任何事物,排除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事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保管法或托管法。妥拉中写道,“人若交付邻舍银钱或家具来看守12 ……。”这条经文首先以一般命题开头“人若交付邻舍”,然后提出细节“银钱或家具”,然后再提出一般术语“看守”。应用第六条原则,可以推论出不只是金钱与器具受这条律法的约束,所有具有钱财与器具特征的物件都被包含,即1)具有内在价值,2)可移动。因此,律法不约 束田地之类的财产,因其不可移动,也不约束信用票据之类的物品,因为除了纸的价值以外,其本身没有价值。

7

一个一般命题需要一个特定术语来解释;反之,一个特定术语需要一个一般规则来补充。

例如有关奉献长子的律法。妥拉写道:“在以色列人中,你要把所有头生的都分别为圣归我。”13 这是一般命题,如果只读经文,似乎也包括第一个出生的女孩。但是,妥拉其他地方提到“只限雄性”14 。但问题仍然存在:或许指男婴中第一个出生的,不论之前是否还有一个女婴。所以,经文进一步指明“打开子宫”15 ,必须是真正第一个出生的婴儿。还有人会问——经文意指这个婴儿必须是自然分娩,若头胎是剖腹生产的呢?所以,经文用头生(Bechor)的名词来坚持这个论点,而“长子”这个通用术语就由特定术语来解释,指明只有具备以下三种条件才能奉献给神:1)男性,2)自然分娩,以及3)真正的头生子16

8

已包含在一般命题中的主题被单独提及以增添信息时,不是作为孤例,而是为了澄清一般命题。

例如关于禁止安息日做工的律法。妥拉中写道,“(安息日)不可作任何的工。17 ”后面经文写道:“在安息日,不可在你们任 何的住处生火。18 ”生火已被纳入一般安息日禁止的工作中(根据传统,禁令涵盖了修建圣所涉及的39类工作);那为什么单独提到生火呢?是为了建立一条既适用于其自身也适用于一般禁止中包含的所有其他工作类别的规则:生火是安息日禁止的主要工作类别,忘记生火禁令的违规者要为生火做单独的赎罪祭。若触犯生火禁令时还触犯了39类工作中的其他类别,也要为其单独承担责任。换言之,根据这一原则,若一个人忘记了禁令,在安息日从事了上述 39类工作中的两类或以上,必须为每一种行为献赎罪祭。

9

当已包含在一般原则中的事件被例外提出(单独提及)以澄清原则中某一点时,这种例外旨在减轻而非加剧这种特例。

例如皮肤病(Nega’im,Tzara’at疤痕或“麻风病”一类症状)的律法19 。妥拉以关于皮肤病的一般原则开始20 ,指出了三种严重症状,其中前两种是“不洁净”(Tumah,即该人肯定染病)的迹象:1)毛发变白21 ,2)患处的肉红肿(开放性疮)22 以及3)若隔离第一周期间皮肤瑕疵没有变化,则重新隔离第二周;若隔离结束后没有明显变化,则此人被宣布为“洁净”(Tahor)23 。同时,妥拉明确了一种“有利”的症状,即整个皮肤变白。24

妥拉中遵循这一一般规则的是两种特殊皮肤病:1)在已治愈的“疖肿”中发病25 ; 2)在烧伤的皮肤火斑中发病26 。两个案例中,每一个都只提到了一种严重症状,即毛发变白27

因此,根据上述原则,我们说,这两种例外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律法更宽松而非更严格。也就是说,我们对这些病例适用有利症状(整个皮肤发白)的规则,而不适用严重症状(上述第2和第3)的规则,除非特别提到的(毛发变白)。

10

当一个包含在一般原则中的案例被例外提出用来澄清这项原则中未曾涉及的某个观点时,其目的是为了让律法某方面宽松而另一方面严格。例如关于人的毛发和胡须受感染(Nega’ im)的律法28 。妥拉在这里提出了之前未包含在一般原则中的新症状,即黄色细毛作为不洁净的标志29 。因此妥拉指出,例外的目的是对于个别案例中提及的黄毛患者要严格定为不洁净,同时对于一般律法所提及的白毛患者要宽松,不定为不洁净,尽管白毛是其他皮肤问题的不洁净症状。

11

针对已包含在一般规则中但为了处理新事项而排除的案例,除非经文明示,否则不能重新包含在一般规则中。

例如:麻风病人(Metzora,译者注:非今日常见的麻风病)痊 愈洁净后须献祭赎罪,要奉献一只公山羊,做赎愆祭,麻风病人必须为疫病之苦赎罪是因为这种疾病是对“恶舌”(Lashon Hara)的惩罚,因为邪恶的口舌与诽谤使人疏远隔绝,所以遭遇疫病的人必须与社区隔绝使其在隔离与痛苦中悔过。妥拉说,公山羊要在举行赎罪祭与燔祭的地方献祭,即祭坛的北角。经文继续说:“赎罪祭与赎愆祭一样神圣。30 ”这条一般性原则已经提过一次31 ,但必须重申,因为麻风病患者的赎愆祭在一般性原则之外有新的律法,即祭司要取些赎愆祭牲的血,抹在求洁净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并右脚的大拇指上32 ,而其他一般的赎愆祭不需要此仪式。所以,有人会以为这项例外也适用于其他方面(如在祭坛上焚烧脂油等)。因此,这个特殊案例被重新纳入其原来的类别或一般规则。

12

从语境或下文推断。例如,十诫之一是不可偷盗33 。拉比们认为此处指拐卖或绑架人口,可判死刑。这种“偷盗”与“不可杀人”等出现在同一语境中,而妥拉其他地方明确规定该罪行可判死刑,而“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34 ”指的是盗窃金钱或贵重物品,不受死刑。

应用该原则第二部分的一个例子是有关房屋发霉的条例。经上记着:“你们到了我赐给你们为业的迦南地,我若使你们所得为业之地的房屋发霉……”35 妥拉在此没有具体说明房屋是哪种 类型,是木制或是砖砌。然而,后来在提到受损房屋时,经文特别提及“石头、木头和灰泥”36 。因而下文澄清了适用此律法的房屋类型。

13

两处经文相互矛盾时通过第三处经文决断。

例如一处经文说:“我要从施恩座(Kapporet,至圣所法柜的金盖)上……对你(摩西)说话。”37 另一段经文写着:“主从会幕(Ohel Moed)中呼叫摩西。”38 会幕是整个圣所,因此这两节经文似乎矛盾,然而第三处经文将其调和:“摩西进会幕要与主说话的时候,听见法柜的施恩座以上、二基路伯中间有与他说话的声音,就是主与他说话。”39 换言之,神在会幕中对摩西说话,但是,声音是从至圣所的法柜施恩座上传来的。

如上所述,妥拉释经的十三条原则是口传妥拉(Torah Shebaal Peh)的一部分,与西奈山的妥拉一起流传下来。如果没有这部口传法,妥拉对我们而言将是无法理解的天书。妥拉所有部分,包括叙事(妥拉记载的事件)及其律法部分(规范日常行为的律法和规条)皆如此,特别是后者。那些撇弃从摩西到今天代代相传的传统,试图盲目解释妥拉的人谬误至极——卡拉派就是鲜明例子。卡拉派是一个产生于八世纪下半叶的犹太教派,拒绝《密释纳》《革马拉》和后来的拉比文献传统,声称仅依据成文法(Mikra,即犹太圣经)本身。他们按字面意思解释妥拉经文“安息日不可生火”,因而安息日一整天从周五晚到第二天 太阳落山从不点灯,完全处于黑暗中。再例如,圣经禁止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卡拉派也是按字面意思解释的,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遵守我们所熟知的禁止肉奶同食的犹太饮食律法,诸如此类。卡拉派与其他打破犹太传统的教派一样逐渐消亡了,因为他们将自己排除在犹太民族之外,而犹太人是“一个完全仰赖妥拉和西奈传统的民族”40 。那些摒弃传统信仰和实践,宣扬另类“犹太教”形式的宗派将面临同样命运。误入歧途的追随者要么回到真正的犹太信仰,要么注定被非犹太环境同化而彻底沉沦。

拉比以实玛利的贝莱塔结束了祈祷书中献祭部分。随后是一段来自《阿伯特》(Pirkei Avot)的简短的祈祷41

愿这是祢的旨意,主啊,
我们的神,我们祖先的神,
让圣殿在如今速得重建,
赐我们在祢妥拉中的份。

虽然现在祈祷已经取代了古时圣殿的献祭,我们仍然祈祷圣殿在耶路撒冷重建,恢复圣殿中的神圣崇拜。当弥赛亚来临时,这一切都会发生。

“赐我们在祢妥拉中的份”强调了每个犹太人在神的妥拉(不是任何人发明的妥拉)中都有份,我们也希望在这个来自西奈山的妥拉中有份。

其后是拉比的卡迪什(Kaddish D’Rabbanan)。